“媳妇”一词最早称“息妇”。
“息”本义指“呼吸”,后词义引申表示“儿子”,如《战国策·赵策四》“老臣贱息舒祺不肖,最少”。
“息妇”,即“儿子的妻子”。清·俞樾《茶香室续钞·媳》:“古人称子为息。息妇者,子妇也。”
“息”字受“妇”字形旁“女”的影响,添加形旁“女”,变成“媳”(异体字中的形旁类化。具体参看毛远明老师相关论著)。“息妇”开始写作“媳妇”,如宋·孟元老《东京梦华录·娶妇》:“凡娶媳妇,先起草帖子,两家允许,然后起细帖子。”后来“儿子的妻子”词义转到“媳”这个词上(词义沾染理论。可参看朱庆之先生相关论著),所以“儿子的妻子”就可以单称“媳”了,如明·冯梦龙《警世通言·桂员外途穷忏悔》:“ 桂迁与二媳一女仅以身免。”
“媳”最早指“儿子的妻子”,后来引申指其他亲人的妻子,如弟媳、侄媳、孙媳。
对“媳妇”一词来说,最早词义指“儿子的妻子”,后来引申指“自己的妻子”,如元·李寿卿 《伍员吹箫》第三折:“刚一味胡支对,则向你媳妇根前受制。”再引申指“他人的妻子”,即已婚女子,如《红楼梦》第六九回:“正值贾母和园中姊妹们说笑解闷,忽见凤姐带了一个标致小媳妇进来。” |